捉谣记|网传朱征夫建议电视认罪要慎重 系2016年报道

作者: 捉谣记
  2019年全国两会正在进行之际,一篇题为《政协委员朱征夫:嫌犯电视里认罪不等于真有罪》的报道在社交端传播。不过,捉谣记注意到,这篇文章由媒体发自2016年,实属典型的“旧闻新传”。

  网传文章写道,全国政协委员、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在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,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要慎重。
  “从法律上来说,如果没有证据佐证的话,在电视上认罪是不应该采信的。因为有太多的可能性会导致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和违背事实认罪。”
  朱征夫认为,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,容易导致“舆论审判”,不利于法院的独立审判,也不利于司法公正。
  不过,捉谣记注意到,这实则是前述媒体在2016年两会期间报道,并非近日才发出。当时文章列举了朱征夫在两会上拟提的9条建议,并就“嫌疑人上电视认罪”、“言词证据”、“无罪判决”等做了具体解释。

  相关资料显示,朱征夫现任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,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。据中新网报道,已连续三届担任全国政协委员的朱征夫提交过70多份提案,其中防止冤假错案、加重制售假处罚力度等涉及司法议题的提案引发热烈讨论。
  2019年,朱征夫的提案重点关注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的法律适用等问题。他建议,要明确规定刑事案件二审应当以开庭审理为原则,严格限制不开庭审理的适用。
  此外,朱征夫今年还准备了保护民营企业家司法权益的相关提案。
      新京报2016年报道原文:
  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呼吁,减少甚至取消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的做法
  朱征夫 嫌犯电视里认罪不等于真有罪
  2016年03月02日 星期三
  昨晚,全国政协委员、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在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,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要慎重。
    朱征夫认为,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,容易导致“舆论审判”,不利于法院的独立审判,也不利于司法公正。
  这次,朱征夫参加两会,继续关注防止冤假错案,他一口气带来9条建议,均与此有关。
  朱征夫今年两会拟提建议
  1 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要慎重
  2 严格言词证据的采信标准
  3 降低非法证据排除的门槛
  4 侦查机关不宜在案件判决前搞立功授奖
  5 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
  6 试行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
  7 创造条件让法官敢于依法作无罪判决
  8 少安排法官开会
  9 适时批准联合国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》
  [嫌疑人上电视认罪]
  “让嫌疑人上电视认罪不利于司法公正”
  新京报:今年你在提案中提到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的问题,你的观点是什么?
  朱征夫:我的建议是别让嫌疑人上电视认罪。从法律上来说,如果没有证据佐证的话,在电视上认罪是不应该采信的。因为有太多的可能性会导致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和违背事实认罪。在法院判决之前,要避免整个社会把他们当做罪犯来对待,否则对他们不公平,万一法院后来判他们无罪呢?
  新京报: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,算是口供吗?
  朱征夫:算是。这种口供有证据效力,但单凭口供是不能证明当事人有罪的。
  新京报:提出这个建议出于哪些考虑?
  朱征夫:我比较关注有罪推定的现象,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,是对其进行有罪推定的一种形式。从我观察到的案件情况来看,上电视认罪有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况,也有违背事实的情况。
  新京报:从司法角度分析,让嫌疑人上电视认罪,会带来哪些不良后果?
  朱征夫:这影响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,而且会干扰法官的审判。会使检察机关和审判受到侦查机关的压力,不利于检察院的独立审查起诉和法院的独立审判。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和司法公正。
  新京报:从舆论角度讲,会有哪些不当之处?
  朱征夫:容易导致“舆论审判”。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,再经过媒体报道、传播,就会误导公众认为嫌疑人就是有罪的。这种情况下,如果证据不能支持,法院依法判无罪的压力就更大了。
  辩说
  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,并不等于真的认罪,更不等于真的有罪。嫌疑人失去人身自由后,在多种情况下,均可能违背其真实意思而上电视认罪。嫌疑人还可能因为不懂法律而误以为自己犯了罪,甚至可能有意替他人顶罪,所以只有认罪没有充分证据佐证,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。
  [言词证据]
  “试行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”
  新京报:请具体讲一下严格言词证据采信标准的建议。
  朱征夫:言词证据须有实物证据佐证才能采信。现行的证据制度太注重言词证据,单凭口供、证人证言、被害人陈述就可以给犯罪嫌疑人定罪。而言词证据主观性强,客观性差,犯罪嫌疑人口供、证人证言、被害人陈述也可能逼出来,诱出来。
  新京报:能否举例说明。
  朱征夫:比如说,在一起行贿受贿案件中,行贿人说自己送了钱,受贿人说自己收了钱,如果只靠言词证据就可以给他们定罪。但事实上,这种口供通过逼供、诱供、骗供等方式都可以得到。而且,在这种情况下还有可能出现栽赃陷害的情况。所以说,一定要有实物证据佐证,仅仅依靠言词证据是很容易冤枉无辜的。
  新京报:从司法机关的具体操作来看,这个建议应该如何落实?
  朱征夫:侦查机关要轻口供甚至零口供,在采集证据的时候要合法,不能诱供、逼供、骗供。侦查机关在使用证据的时候,一定要有各种印证,各种链条要能够咬得上,而不能靠推论。
  新京报:现行制度是如何规避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?
  朱征夫:我们现在是全程录像,但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有人做手脚。我认为律师在场是最好的规避办法。
  有个词叫做“宁纵毋枉”,我们要冒着宁愿某些案件不破的风险,也要保护好老百姓的权利,不能出现冤枉好人的情况。
  注说
  除了合法收集证据、严格使用证据之外,朱征夫还建议审讯的时候律师在场。法治比较健全国家很少有刑讯逼供,因为律师不来他们就没法儿审讯。但是我们国家没有律师在场权。为了防止刑讯逼供、诱供、骗供,建议在我国部分地区试行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。
  [无罪判决]
  “排除干预,让法官敢于作无罪判决”
  新京报:你提出,要创造条件让法官敢于依法作无罪判决,能具体阐释一下吗?
  朱征夫:我国法院作无罪判决的比例非常低。而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中明确规定:“证据不足,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,应当作出证据不足、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”。
  这么低的无罪判决率,违背了司法工作的常理,同时也意味着可能许多依法应当判无罪的案件被判了有罪。
  新京报:无罪判决的比例偏低,原因何在?
  朱征夫:一方面,法官在判案时会受到来自有关办案部门的压力,判了无罪,好像有关办案部门就办了错案,没有面子。
  另一方面,法官同时还会受到被害人家属的压力,一些家属可能会去闹事,给当地政府造成维稳压力。另外,如果做出无罪判决,当前的社会情绪会让法官担心,被别人怀疑收了被告人的好处,或是与被告人有其他瓜葛。
  新京报:怎么创造条件让法官敢于作无罪判决?
  朱征夫:要保障法官职业的稳定和安全。法官一经任用后,非因法定事由、非经法定程序,不得被免职降职,也不得被随意调离原来的审判岗位。同时还要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好法官的人身安全,建立扎实有效的法官职业保障体系。
  另外,还要完善主审法官、合议庭办案责任制,排除一切外部干预,真正实现由审理者裁判,由裁判者负责。社会和公众“无罪推定”、“疑罪从无”的法律意识也需要得到提高。
  数说
  资料显示,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无罪判决率一般在5%左右,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无罪判决通常高达20%,香港地区的无罪判决率更是高达45%,但是最近十几年我国的无罪判决率一直低于1%,2014年的无罪判决率为0.066%。2015年各省法院报告的无罪判决率也少有超过0.1%的。
  [律师与法官转行]
  “两职业人员流动有利于相互理解”
  新京报:去年,上海一位“千万律师”转行做法官,引发舆论广泛关注,你怎么看待这种现象?
  朱征夫:我非常理解这位上海律师的选择。因为从一个法律职业人的角度来讲,法官是我们最终的职业归宿。
  法官这个职业所带来的尊荣感,是其他法律人的职业所无法比拟的。在国外,有很多优秀的律师在做了很多年之后,都转行做了法官。
  新京报:现在律师转行做法官的通道多吗?
  朱征夫:不多。现在司法改革搞主任法官员额制,法院内部还有不少司法工作人员没有消化,等他们自己消化完之后,可能从社会上更多地公开遴选法官。
  新京报:有律师转做法官了,也有不少法官和检察官转做律师,你怎么看待这两个职业之间的相互流动?
  朱征夫:法律人的这种流动和选择是很正常的。他们转行做律师可能是因为工作太繁重,或者生活压力太大。但我认为还是职业志向起决定作用。
  新京报:律师和法官两个职业的人员流动,对改善两者关系有何影响?
  朱征夫:有好处。两个职业的人之间能够互相理解,相互尊重。
  解说
  在其他一些国家,很少有法官转行做律师。一般情况下是40岁以上的律师改行去做法官,做法官的门槛比做律师高得多,律师要有足够的经验才有可能成为法官。但我们国家法官相对年轻一些,大学生一毕业就可能去法院工作,锻炼几年后就可能做法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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